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用電實際,我省對《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說明》進行了調整和完善。3月12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調整后的《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說明》對各類電價的適用范圍做了更細致的劃分,將電價分為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大工業用電價格、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躉售用電價格等五大類,自4月1日起執行。除農業排灌、躉售用電、行政事業單位、學校等規定部門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外,其他所有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辦法。而我省居民用戶在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同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新調整的說明中,明確規定,除農業排灌、躉售用電、行政事業單位、學校(不含所屬生產企業)、部隊(不含所屬生產企業)、醫院、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等)、自來水、煤氣用電、臨時用電、發電企業下網用電、提供通信傳輸服務的中繼基站,以及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監測臺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外,其他所有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辦法。
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將根據用戶的月平均功率因數來調整電價,根據計算的月平均功率因數,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時,按照規定的分類電價計算出當月分類電費后,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規定的百分數計算增減電費,其中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功率因數調整。
凡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能表,按用戶每月實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新調整的說明同時規定,居民用戶在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我省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實施方案
甘肅電網的時段劃分及電價:
高峰時段:8∶00-11∶30
15∶00-16∶00
18∶30-22∶00
高峰時段電價:0.759元/度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低谷時段電價:0.261元/度
酒泉電網的時段劃分及電價:
高峰時段:8∶00-11∶30
15∶30-16∶30
19∶00-22∶30
高峰時段電價:0.759元/度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低谷時段電價:0.261元/度
注:平段時電費和現在電費一樣,為每度電0.51元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