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落實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加快推進對上海市、安徽省持有原國家電監會印制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企業換發許可證工作。
原國家電監會印制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將于2016年1月1日后不再使用。通知明確2016年1月1日后,電力企業在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發電權交易、大用戶直供電等協議時,應以國家能源局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為基礎,原證書不得作為合同、協議的簽訂依據。
為確保換證工作的有序開展,華東能監局對轄區內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換證進行統一部署,制定了工作計劃并下發換證工作通知。通知明確了換證對象、換證時間、換證組織工作、換證程序以及許可證的使用及監督要求。
通知要求轄區內300余家持證發電企業、101家持證供電企業、3家持證輸電企業要高度重視換證工作。各類企業的換證完成時間如下:
輸、供電企業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
省調發電企業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
地調發電企業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換證;
縣調發電企業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
通知要求集團所屬發電企業,由轄區內的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系統內企業開展換證工作,并嚴格督促相關發電企業按期完成換證工作。獨立發電企業由企業法人提出換證申請,按期完成換證工作。輸電企業由網、省電力公司按要求完成換證。供電企業由上海市、安徽省電力公司統一組織對系統內持證企業換證工作并做好督促工作,確保系統內各持證企業按期完成換證工作。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