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機動車限行法律授權再迎變數。昨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前兩版審議稿中都出現過的地方政府機動車實施限行的授權條款,三審稿中被刪除了,“考慮到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權限范圍內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條款”。孫寶樹表示。
去年底,修訂草案一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該消息一經發布,業界爭議連連,對于機動車禁行、限行是否應通過《大氣污染防治法》授權給省一級政府觀點各有不同。而今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明顯考慮到了各方對于這項法律授權的不認同,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在詳解本次三審稿最終決定刪去授權內容的原因時,孫寶樹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慎重;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宜通過提高燃油質量、提高用車成本等方式解決。目前雖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機動車通行,但是范圍限于城市區域,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也認為,限行本身就是限制財產權行使且分割全國市場的措施,一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如果被授權實施機動車限行確實范圍太大,比如河北省,部分有立法權的地級市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在本區域內是否限行是合適的,但直轄市既是省一級行政區,又是城市,到底是否有權制定、實施機動車限行政策,仍需要進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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